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第56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这两条中的职业秘密的范围前后不一致。
第三,在实践中,还有更多与法律相违背的地方,这里仅在理论上讨论,在实践中的问题,只有期待加强我国的律师队伍的素质教育,同时也加强我国法律的普及。这样才能减少实践中的阻力。
三、保密义务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基于人们的隐私权而产生的,隐私权就是指:隐私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律师的这种保密义务就体现和维护公民的隐私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律师的保密义务可以分为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保守委托人秘密义务两种情况。
其中,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属于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此项在宪法第53条有所规定,而律师作为公民的一类,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是应该的。其次,律师由于职业的特性,相对来说,知晓的国家秘密,比其他一般公民可能要多,所以,法律将它特别规定出来。
第二个保密义务就是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这里将详细论述。首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有一下特点:(一),保密义务的广泛性,律师保密义务不仅包括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还包括通过办理委托人的律师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二),保密主体的广泛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都不得泄漏委托人的秘密信息。(三)保密时间的后续性。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还有保密义务,这是因为有关事项的秘密性并不因委托代理关系的结束而结束,为了保证委托人能够坦率、全面地向律师披露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委托关系结束后也仍然要承担保密义务。
当然,律师保守委托人秘密的义务也有一些例外:(一),防止未来侵害的例外。这主要是指,律师以为保密可能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出外。(二),自我保护的例外。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三)授权披露的例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公开的信息。
四、律师职业秘密的未来
法律规定的笼统性和法律的难以操作性,使得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得有更高的辨别能力,区分那些秘密时可能导致未来侵害的,可能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等等。更重要的是明白保密委托人的秘密和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秘密之间的关系,法律条款的规定本身就有冲突性,泄漏委托人的秘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样如果不将这些秘密分开出来九可能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害,一样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就使得律师在执业工程中,很难做到两者的统一。
对于加强律师的保密义务,应该从一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加强和完备有关法律的制定,特别是科学的法的制定。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而且这种法还是必须可以执行的法;其次,司法机关得严格执法,对于违反规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给予应有的法律制裁,做到有法必依;再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己也必须提高自己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意识;最后,委托人也必须自己提高警惕,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要主动提供,对于某系律师的无礼要求得加以拒绝。对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泄漏自己隐私得行为,应及时请求法律援助,给予他们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