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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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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所谓律师的职业秘密,是指律师因其职务活动中所知悉的与其委托人有关且为其委托人不愿透露的事项。

    首先,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重要义务。作为律师这种特殊行业而言,保守职业秘密首先表现为一种义务。即律师在接触任何案件之后,无论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还是在案件结束之后,都负有不得泄露有关当事人信息的义务,如果律师违背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其次,保守职业秘密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保守职业秘密不仅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基本权利。即律师不仅有权利自行保守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当事人信息,而且有权利以保守职业秘密为由对抗第三人以及有关机关获取该信息的要求。正是保守职业秘密的权利性质使得律师能够对抗任何其他要求和压力,实现保守秘密的需要。

    再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提供基本的保障。保守职业秘密既是律师的义务也是律师的权利。即在有明确立法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国家机关比如侦查机关应当尊重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而不能采取强硬措施;同时社会也应当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行为提供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为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实现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律师职业秘密的现行规定

    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全国律师协会xx年3月新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56条至59条分别规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虽然法律作了规定,但是,在各个阶段,律师保密义务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从立法的层面上来看,我国虽然对律师的保密规则作了规定,但相对于一些代理论理比较发达的国家来看,我国的立法还是不够的而且是不全面的。比如美国律师协会颁布的职业行为示范规范规定,律师不能泄漏任何与代理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此范围更宽于律师——当事人特权所保护的秘密信息。法国刑法典和有关律师职业的职业规范也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该项义务甚至用于实际上他人知晓的信息。

    第二,法律、法规之间冲突。表现为同一部法律、法规中法条之间的不协调及不同法律中的规定相冲突。如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而律师法第35条却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隐满事实”。除此之外,律师法第33条与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的“每个公民有作证的义务”的规定也是相矛盾的。再如律师协会规范第9条规定,“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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