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3。5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面具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3。6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四、装卸与运输
4。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过交通部门资质认定。未经资质认定的车辆,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4。2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人员等,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4。3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装材料要适应物品的性能,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分解等情况,应立即妥善处理。
4。4回收的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不准改做他用。
4。5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示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的规定。
4。6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充装速度不得大于规定值。
4。7装卸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作到轻拿轻放,防止撞击、磨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4。8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4。9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过市区时,应遵守地方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中途不准随意停车。
4。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人员或保安人员。
五、报废与销毁
5。1报废和销毁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征得公司主管安全的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同意。
5。2批量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制定安全处理方案。
5。3负责报废、销毁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包括监护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化学、物理特性及其安全注意事项。
5。4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燃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5。5剧毒或对环境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不准直接排入下水,不准倾倒在地面上。
5。6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销毁。
六、附则
6。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6。2本制度由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
6。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