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会计监督重点行业和要求,提出每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建议名单,经处、办领导审定后上报财政部。
第二条收集、保管有关会计监督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以备组织检查和学习之用。
第三条根据财政部确定的检查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或重点行业,收集相关单位或行业基本情况等资料,并提出检查方案。
第四条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和起草和其他上报财政部的材料,经处、办领导审定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报。
第五条收集整理有关检查和处理处罚等资料,建立会计检查档案。
第六条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注意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会计监督检查前组成检查组,认真搞好检查前的学习、培训工作,做好检查前的开具送达检查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八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复核,对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和工作底稿负责。
第九条检查组进点后,应召开有被查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由检查组介绍检查组的目的、要求、时间安排等情况,被查单位介绍生产经营、会计核算、部门机构设置及生产流程等情况。
第十条检查组严格遵守检查工作程序及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对参检人员适当分工,按检查单位认真收集检查证据和填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如实形成财政检查,草拟处理、处罚决定和建议,报办领导审定后下发或上报财政部。对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问题,要附书面反馈材料。
第十一条会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是否执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是否存在账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4、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5、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会计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6、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7、使用的会计软件以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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