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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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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凯里学院及所属经济实体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内部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第三条学校计划财务处,全面负责学校会计工作。计划财务处是学校的一级财务会计机构,在院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分院、后勤、产业经济实体根据需要设置的财务会计机构,是学校的二级财务会计机构,在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指导。

    第四条学校事业收支实行一级会计核算体系,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计划财务处内部机构设置:会计核算科、综合科、国有资产管理科。

    根据各分院财务收支的具体情况,设置各分院财务报帐员(常任),业务上接受计划财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任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规、方针、政策,掌握高等学校财务会计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计划财务处内部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内外报账员、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收入核算、费用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基建核算、房改核算、预算编制和分配、财务分析、网络维护、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条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视学校情况实行有计划地轮岗。

    第九条会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十条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工作交接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四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收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十六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主管校领导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十七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八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所属科室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计财处处长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如所移交的工作出现问题,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六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凯里学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办理本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对原始凭证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完备的验收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

    (五)职工因公出具的借款单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冲帐或收回借款时,不得退还原借款单据。

    (六)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将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原始凭怔附件。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

    第二十八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摘要表述简洁明了,会计科目、项目使用正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无误。记帐凭证要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记帐凭证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帐凭证。记帐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收款和付款记帐凭证应当由报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对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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